衞生署打擊違規使用「藥房」標識 9公司被定罪最高罰1.68萬元

衞生署打擊違規使用「藥房」標識 9公司被定罪最高罰1.68萬元

衞生署打擊違規使用「藥房」標識 9公司被定罪最高罰1.68萬元衞生署打擊違規使用「藥房」標識 9公司被定罪最高罰1.68萬元

【on.cc東網專訊】內地五一長假期將至,衞生署今日(29日)表示已加強巡查遊客較多的地區,打擊店鋪違法使用「藥房」標識的違規行為,以保障公眾健康。署方指今年首季已進行約3,200次巡查,而去年4月至今年3月,9家並非藥房的公司因在其處所展示的標識,近似藥房訂明式樣標識而被定罪,分别被判處罰款港幣2,000至16,800港元不等。

根據《藥劑業及毒藥條例》(第138章),只有獲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授權為「獲授權毒藥銷售商」的人士,才可在管理局註冊處所經營相關毒藥的零售業務,即包括列載於《藥劑業及毒藥規例》(第138A章)附表10毒藥表中第1部及第2部所指明的物質。店鋪必須持有「獲授權毒藥銷售商」牌照方可使用藥房的名銜。而「列載毒藥銷售商」則只可經營毒藥表第2部毒藥的零售業務,以及銷售一般藥物,例如傷風感冒藥,沒有藥劑師駐店。此類銷售商並不可使用「藥房」標識和名銜。

任何非「獲授權毒藥銷售商」註冊處所展示屬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、與屬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相似的標識,或並非藥房處所而在零售毒藥業務有關的方面使用「藥房」名銜或英文「pharmacy」、「dispensary」、「drug-store」等名銜均屬違法。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10萬港元及監禁兩年。

為便利公眾識別註冊藥房,衞生署已編制識別註冊藥房的標籤,並發送到各藥房以張貼於藥房當眼位置。消費者可透過掃描藥房展示的二維碼,獲得註冊藥房的資料。該署一直透過不同渠道收集情報,當發現有零售商涉嫌違法展示屬藥房訂明式樣標識或使用「藥房」名銜,會即時展開調查,如有需要,亦會與相關執法部門展開聯合行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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